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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性社会组织:
根据《民政部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先进社会组织”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民函〔2021〕7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做好我省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表彰对象
在广东省民政厅登记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二、评选标准
(一)党的建设突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部署。近三年,社会组织党支部曾被国家、省及当地党委授予“七一”表彰先进,或被中共广东省社会组织委员会授予先进党组织称号的社会组织优先。
(二)作用发挥突出。在脱贫攻坚、乡村振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表现突出、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曾被国家、省或当地党委、政府授予脱贫攻坚、乡村振兴、抗疫先进集体称号的优先。
(三)法人治理健全。内部组织机构健全,具有完善的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设立自律监督委员会,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
(四)社会形象良好。评估等级必须为5A级的社会组织。坚持非营利属性,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品牌影响力大,社会公信度高。荣获“中华慈善奖”等国家、省授予表彰的社会组织优先。
(五)运作规范合法。2016年至今未受到行政处罚,参加年度检查结论皆为合格,未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秘书长未因本组织的职务行为接受刑事处罚或者纪检监察机关的执纪问责。无任何查实的投诉举报。
三、推荐程序
(一)自愿申报。符合评选标准的全省性社会组织自愿报名参加,报名截止时间为2021年9月17日。
(二)形式审查。省民政厅将根据申报材料以及评选标准对全省推荐的社会组织进行初审。按照1:2的比例,遴选出初选名单10家。
(三)现场选评。省民政厅将组织专家评委会进行选评,提出推荐入围名单。候选推荐名单中的社会组织需准备5分钟的PPT演讲,专家评委会成员现场评分,按评分结果由高到低排序推荐5家。
(四)社会公示。推荐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五)名单审定。9月30日前向民政部报送“全国先进社会组织”推荐名单。
四、有关要求
(一)请符合评选标准的全省性社会组织于9月17日前自愿报名参加“全国先进社会组织”候选单位评选工作,将《全国先进社会组织推荐审批表》和有关推荐资料报送至省社会组织管理局,邮箱:mzt_dfb@gd.gov.cn。
(二)参评“全国先进社会组织”的单位,应提交能够证明其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起到积极作用的佐证材料,特别是在党建引领、扶贫济困、公益慈善、抗击新冠肺炎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荣誉证书、牌匾、文字和视频影音材料。参评材料应真实、准确、详尽。省评委会办公室有权就参评材料向参评者和推荐单位进行核实,参评者和推荐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三)提交的申报材料中有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一律取消推荐候选资格。在评审推荐过程中,“全国先进社会组织”推荐单位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立即取消推荐资格。
附件:全国先进社会组织推荐审批表
广东省民政厅
2021年9月13日
(联系电话: 020-83226640
邮箱:mzt_dfb@gd.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