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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慈善法专题普法宣传问题解答(第3期)

时间:2021-10-21 文章来源: 作者:

  针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慈善募捐、慈善捐赠领域比较突出的问题,我局与慈善社工司共同梳理了十个重点问题,邀请有实务经验的专业律师撰写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慈善法专题普法宣传问题解答》,通过“中国社会组织动态”政务微信分期连载,并通过“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政务抖音同步发布,开展慈善法专题普法宣传。这些问题既针对疫情防控中开展的慈善活动,也适用于广大社会组织日常开展的慈善活动。敬请广大社会组织和社会公众关注。

   

  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

  2020年5月7日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慈善法专题普法宣传问题解答(第3期)

  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  何国科

   

  五、什么是不得指定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慈善组织如何核查此类情况?

  答:慈善组织的财产属于社会公共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截留。为避免慈善组织财产受到侵害,慈善法和相关法规规定了一些禁止性规定,避免慈善组织的财产被特定单位或个人侵占。“不得指定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就是其中一项规定。

  所谓“利害关系人”,原则上指的是与捐赠人或慈善组织管理人员存在重大利益关系或者会产生重大影响的个人和组织,例如捐赠人或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家庭成员、同事、具有投资或被投资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发生重大交易的交易方等。“不得指定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即是指捐赠人在捐赠款物时,慈善组织在实施慈善项目时,不得将自己捐赠、管理的款物直接用于自己的上述利害关系人。

  慈善组织可以通过三种方式履行利害关系核查义务。第一,慈善组织可以告知捐赠人不能指定利害关系人为受益人,同时要求捐赠人在捐赠协议中对此作出承诺;第二,慈善组织应该建立管理人员利害关系核查制度,在确定受益人前,慈善组织应该在管理人员中进行内部核查,避免将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确定为受益人;第三,对于指定或确定单位作为受益人的,慈善组织应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企业信息查询平台,判断捐赠人或者慈善组织管理人员是否与受益人有明显的利害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要区别“关联交易”与“指定利害关系人为受益人”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依法开展的公平的关联交易,慈善组织可以从交易中依法取得收益,是有利于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行为。但是指定利害关系人为受益人,是一种单方面侵害慈善组织财产的行为,应该严格禁止。

  六、什么是管理费用?疫情期间,慈善组织能不能收管理费用?

  答:疫情期间,社会公众涌现极大的爱心和热情,出现大量的捐赠意向。一些人提出,慈善组织能否把捐赠资金全部用于疫情防控,不收取管理费用?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需要了解管理费用的概念,以及慈善组织的运作方式。

  慈善组织的管理费用,不等于业务提成和分红,而是为了保证慈善组织正常运转所发生的必要开支和费用。例如,办公经费、人员的工资、奖金、社保、公积金,办公场所的租金、水电费、物业费,资产折旧、修理费,无形资产摊销费等。由此可见,没有管理费用,慈善组织不可能正常运转。慈善组织只要存在,就需要有维持运转的管理费用。

  根据慈善法的规定,慈善组织可以与捐赠人在捐赠协议中约定单项捐赠财产的管理费用。如果捐赠协议中没有约定管理费用的,慈善组织可以根据慈善法和相关法规政策规定,根据当年慈善活动的年度总支出金额,具体确定管理费用的比例。例如,根据《慈善法》和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规定,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年度管理费用一般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其他慈善组织,年度管理费用根据不同标准确定比例,最高的不超过20%。

  当然,慈善组织也应该积极做好社会捐赠财产的管理工作,提高项目执行效率,提高财产使用效益,依法履行信息公开等法定义务,同时尽可能降低运行成本,从而赢得公众和捐赠人的信任。只有建立起这种信任,慈善组织才能更好地解决生存、发展的资金问题。

  


原文链接:http://smzt.gd.gov.cn/shzz/xwzx/yqfk/content/post_29923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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