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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
进一步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2023年11月3日)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论述,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部署要求,进一步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充分激发民营企业活力和创造力,全面增强民营企业家发展信心,促进我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三个没有变”,促进“两个健康”,围绕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加快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保障民营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参与服务粤港澳大湾区、深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双区”和横琴、前海、南沙、河套等重大平台建设,推动民营企业创新开放发展,引导民营经济为广东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走在前列作出更大贡献。
到2027年,民营企业产品质量、品牌影响、治理水平持续提升,培育壮大一批优质民营企业;民营经济综合竞争力稳步增强,在促进经济增长、提升创新能力、扩大城镇就业、促进共同富裕等方面作用进一步显现,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取得新突破。
二、持续优化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
(一)进一步放开市场准入。落实公平竞争政策制度,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促进各类企业优势互补、竞相发展。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全面落实“非禁即入”等放宽民营企业市场准入的政策措施。不得将政务服务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在政务服务前要求企业自行检测、检验、认证、鉴定、公证或提供证明等。发挥粤港澳大湾区市场一体化优势,推动民营企业在粤港澳投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
(二)推进市场监管公平统一。持续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与做法,建立公平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协调保障机制。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三)破除公共资源交易领域隐性壁垒。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平等参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依法依规完成招投标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以民营企业中标为由滞缓资金拨付、决算审计“加码”。对虽无销售业绩,但经相应资质机构验证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质量规范要求的新技术、新产品,允许其参加我省相关政府投资项目的投标。
(四)提升政务服务效能。进一步精简市场准入行政审批事项,推动涉企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二次统筹”。优化涉企平台功能,推动涉企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推进简易注销改革,畅通市场化退出机制。完善支持政策直达快享机制,优化涉企政策制定、发布和执行,针对民营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建立支持政策“免申即享”机制,探索扩大省重大项目审批“承诺制”适用范围,“一项目一策”商议可容缺事项。有关部门能够通过公共数据平台提取的材料,不再要求民营企业重复提供。加强直接面向民营企业的政策发布和解读引导。
(五)健全社会信用激励约束机制。发挥信用激励机制作用,提升信用良好企业获得感。规范企业信用惩戒对象认定标准和程序,完善企业信用修复办法。依法依规按照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对责任主体实施惩戒。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将各地区各部门在招商引资中依法依规出台的优惠政策以及承诺约定、合同协议等履行兑现情况,作为政务诚信的重要考核依据,纳入本级机关绩效考核和平安广东建设考核内容。
三、强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
(六)健全执法司法对民营企业平等保护机制。在全省范围内统一行政执法规范,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基准并向社会公开,杜绝选择性执法和让企业“自证清白”式监管。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制度,完善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的具体举措。依法惩治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打击力度,防止因诉讼拖延影响民营企业生产经营。发挥民营企业律师服务团和各类法律服务社会组织作用,提升法律服务质量。
(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规范处置涉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案件,严格区分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涉案人员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依法准确审慎适用涉产权强制性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在民商事案件中可依法以金融机构保函作为反担保方式解除财产保全。
(八)建立防范和化解拖欠账款长效机制。强化源头防范,严格预算审核,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依法做好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办理工作,推动解开企业之间相互拖欠的“连环套”,落实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账款强制披露制度。建立重点线索督查制度,将化解拖欠账款工作情况纳入全省营商环境评价、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第三方评估,依法对拖欠账款情节严重的拖欠主体开展失信惩戒。完善拖欠账款清理与审计、督查、巡视等制度的常态化对接机制。
(九)加强知识产权服务和保护。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快速响应机制,设立知识产权申报绿色通道,加大对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维权特别是海外维权指导力度。完善互联网信息等数字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构建商业秘密保护机制,严惩侵犯知识产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引导民营企业构建科学的企业知识产权体系。实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倍增计划,积极推进知识产权证券化。
四、鼓励民营企业改革创新
(十)支持民营企业加强科技创新。引导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及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向企业开放共享仪器设备。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牵头组建国家级、省级研发平台。鼓励民营企业独立或联合承担国家和省、市级科研项目,参与国家重大科学技术项目攻关和产业基础再造工程等。鼓励民营企业创办创新型企业和服务机构,主持或参与省科技计划项目,参与科学技术奖励评选。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在境外设立研发机构。优化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政策,对银行机构为各类科技创新主体开展科研活动提供的债务性金融支持产生的不良贷款本金,按规定给予补偿。
(十一)促进民营中小企业发展。实施“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民营企业培育计划,打造科技领军企业和“链主”企业引领、单项冠军企业攻坚、专精特新企业筑基的世界一流企业群。落实对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资金奖励政策,鼓励各地对高新技术企业、省级“链主”、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综合性支持。推广首席质量官制度,加强质量、标准和品牌建设,对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的民营企业给予激励。优化“小升规”支持政策,推动企业上规模、规范化。优化个体工商户转企业相关政策,降低转换成本。实施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促进工程,支持专精特新企业高质量发展。创新“创客广东”大赛机制,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培育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建设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完善中小企业发展情况常态化跟踪分析机制。
(十二)推动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全力实施“大产业、大平台、大项目、大企业、大环境”提升行动,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新型工业化,助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深入实施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工程,推进大中小企业协同“链式”数字化转型,带动企业上云用云。实施工业投资跃升计划,引导民营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加快发展柔性制造,提升应急扩产转产能力。支持民营企业开展节能降碳改造,推广绿色低碳技术装备和应用场景。加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政策支持力度,力争5年建设15个国家级和100个省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
(十三)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除国家明确规定应当由国有资本控股的领域外,民营资本可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控股,保障民营资本在混合所有制中的权益。建立混合所有制项目发布机制,依托适合的产权交易机构,定期公开发布合作项目。
(十四)引导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健全民营企业“走出去”支持服务体系,促进企业稳健开展境外投资并购。鼓励民营企业参加广交会、高交会、中博会、海丝博览会等展会和“粤贸全球”活动,为企业赴境外参展提供便利化服务,助力企业获取海外订单。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共建“一带一路”项目建设。指导民营企业运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规则,打造海外分销中心、展示中心和海外仓。加大对民营企业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力度。加强对民营企业防范应对贸易保护主义等外部挑战的指导,提高民营企业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能力。
五、引导民营企业规范健康发展
(十五)引导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鼓励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支持有条件的开展股份制改造,推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股东行为规范、内部监督和薪酬激励机制等。引导民营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加强守法合规经营,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和质量管理意识。支持民营企业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推动民营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和全体员工利益共同体,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积极探索员工持股。引导民营企业强化底线思维,有效防范化解经营风险特别是金融风险。
(十六)支持参与重大项目建设。鼓励民营企业参与重大战略、重大项目和补短板项目建设,常态化向民间资本推介优质投资项目。支持更多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鼓励民营企业全面参与乡村振兴、“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绿美广东生态建设和制造强省建设等重点工作。鼓励民营企业参与现代化海洋牧场、现代农业产业园、绿色工业园区建设和运营管理,发展现代乡村服务业、培育乡村新业态,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十七)完善市场化重整机制。支持民营企业通过产权交易、并购重组、不良资产收购处置等方式盘活资产。推动民营资本健康发展,引导平台经济向开放、创新、赋能方向发展。
(十八)构建民营企业源头防范和治理腐败的体制机制。加强民营企业腐败源头治理,引导民营企业建立严格的审计监督体系和财会制度,加强法治教育,营造诚信廉洁的企业文化氛围。建立多元主体参与的民营企业腐败治理机制。健全涉案财物追缴处置机制。深化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推动民营企业合规守法经营。
(十九)营造尊重民营企业创新创业的舆论环境。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聚精会神办实业。加大百强民营企业宣传力度,定期举办粤商大会,弘扬新时代粤商精神。加强政策宣传,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工作经验,积极营造良好氛围。加强舆论监督,及时批驳澄清否定民营经济的错误言论。依法严厉打击以负面舆情为要挟进行勒索等行为,健全相关举报机制。
六、促进民营企业家健康成长
(二十)加强民营企业家培育。强化对民营经济人士的思想政治引领,加强民营经济代表人士队伍建设,支持民营经济代表人士在国际经济活动和经济组织中发挥更大作用。优化“新粤商”培训工程,构建多领域、多层次的企业培训体系。发挥老一辈民营企业家的传帮带作用,支持促进年轻一代民营企业家健康成长。
(二十一)培育和弘扬企业家精神。引导民营企业家增强家国情怀,做爱国敬业、守法经营、创新创业、回报社会的典范。发挥优秀企业家示范带动作用,按规定表彰优秀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激发民营企业家创新创业热情,营造尊商爱商良好氛围。
(二十二)推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健全民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发布民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报告。引导民营企业踊跃投身光彩事业和公益慈善事业。
(二十三)全面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把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要求落到实处,党政干部和民营企业家要双向建立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各级领导干部要主动作为、靠前服务,依法依规为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解难题、办实事。民营企业家要积极主动与各级党委和政府及部门沟通交流,讲真话、说实情、建诤言,遵纪守法办企业。
七、加强资源要素供给保障
(二十四)强化资金支持。全面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持续开展涉企违规收费整治,建立涉企收费长效监管机制。健全银行、保险、担保、券商等多方共同参与的融资风险市场化分担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融资的支持力度,增加信用贷和中长期贷款,健全民营企业贷款尽职免责和容错纠错机制。支持民营企业利用债券、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融资,支持上市民营企业通过增发、配股、发行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实现再融资,引导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强对民营企业发债的增信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中小微企业在债券市场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发挥省级政策性基金作用,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支持。进一步拓宽企业跨境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开展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
(二十五)强化人才支持。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家和省有关人才专项,加快引育集聚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为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发放人才优粤卡,按规定提供户籍办理、安居保障、医疗保健等方面支持。鼓励民营企业培育建设产业创新人才平台,支持培养一批卓越工程师和制造业新工匠。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按规定建设企业人才公寓等办公生活配套设施。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发挥平台企业在扩大就业方面的作用。
(二十六)强化用地支持。创新产业用地供地方式,加快推行“标准地”供应,引导民营企业改造提升低效用地,推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支持各地运用“三旧”改造等政策,完善民营企业历史用地手续。鼓励各地探索建设产业新空间,加大产业用房供给。规范产业用房租赁市场,适时发布工业厂房租金指导价格,加大对转租行为的监管力度。
(二十七)强化数据要素支持。加强公共数据开放共享和开发利用,创新推出一批便民利企的数据产品和数据服务。合理降低市场主体获取数据的门槛,探索建立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机制。积极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加快推进数据资产化。健全数据资产合规登记和披露机制。支持民营企业开发利用数据资源,运用大数据分析加快产品迭代、开拓市场。
八、加强组织保障
(二十八)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落实到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完善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发展工作机制,落实部门工作责任,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充分发挥省促进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工作机制作用,统筹指导推动全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加强民营企业党建工作,提升民营企业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质量,积极探索创新民营经济领域党建工作方式,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
(二十九)畅通政企沟通渠道。定期举办粤商·省长面对面协商座谈会,完善市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与企业家面对面协商机制,多形式多渠道听取民营企业家意见建议。持续优化民营企业诉求响应平台功能。健全民营企业家智库运行管理机制,鼓励智库成员建言献策。依托统一战线开展政企沟通协商,支持商会、协会等社会组织搭建政企沟通桥梁。
(三十)强化督促落实。完善民营经济统计制度,加强运行监测分析,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提供决策参考。健全落实激励约束机制,加强评估督导,推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产权保护、弘扬企业家精神等政策落地落实。做好政策实施效果评估,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好经验好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