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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社会服务机构登记数量的快速增长,社会服务机构参与社会治理作用日益突显,同时社会服务机构安全风险也逐步显现,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规范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省民政厅制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对社会服务机构分级登记、双重管理、登记审查要点、重点服务领域登记流程等作出要求。特别是在原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政策的基础上,对社会服务机构名称、开办资金、从业人员等进行规定,省、市(州)、县级登记的社会服务机构,开办资金分别不少于30万元、10万元、3万元,专职从业人员分别不低于30人、15人、5人;为进一步明确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职责,《意见》详细梳理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学校、托育服务机构、博物馆、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流程。从而推动全省各级民政部门严格依法履行登记管理职责,逐步建立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管理体制,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服务机构健康长效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