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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
“顾某在一年内收了30多笔备注有‘讲课费’‘咨询费’的转账……”不久前,某区纪委监委接到群众反映,该区某公立医院一主任顾某疑似收受药品回扣。经初步核实问题线索发现,顾某可能存在变相收受礼金的问题。
“2020年5月至2023年11月,你们为什么多次向顾某支付讲课费、咨询费?”为查清问题,该区纪委监委成立核查组,找到向顾某支付相关费用的某医药公司负责人赵某(中共党员)了解情况。
“顾主任具有深厚的理论背景和优秀的专业能力,我们邀请他到公司授课是满足业务发展的需要。关于技术上的咨询费用,都是劳务报酬。”赵某辩解道。
之后,核查组调取相关资料,发现该公司培训内容空泛、科研协作不实,培训时长也存在造假,证明实际上没有开展这些培训的必要。此外,核查组还调取了该公司药品销售业务往来资料,梳理发现,从2019年到2023年,顾某管理的科室一直在使用该公司销售的某类药品。于是,调查组再次找到顾某核实情况。
“我多次利用周末时间到这家公司开展授课指导,确实付出了劳动和专业知识,这是我理应获得的报酬。”顾某说道。
“该公司与你管理的科室本就有业务往来,在你并未取得正高级技术职称的情况下,为什么他们仍以每学时1000元的标准向你支付讲课费?这远超相关规定标准。另外,为何实际授课4学时,却以8学时向你支付讲课费?”掌握事实真相后,核查组直接指出问题所在。
2024年4月,顾某因违规收受礼金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纪所得被收缴。同时,赵某因以讲课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剖析】
近年来,公款送礼问题虽得到有力遏制,但一些违规收送礼品礼金问题却在高压态势之下改头换面、花样翻新,如有的借工作为由,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违规收受礼品礼金。
针对监督执纪中发现的该问题,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八条新增第二款,增加了以讲课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处分条款,对实施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同时,“送”和“收”存在对应关系,对于以讲课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收礼的,也应给予相应处分。
实践中,对以讲课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与支付合理的劳务报酬的行为,主要从行为意图、行为真实性、费用标准三个方面进行区分。
第一,支付费用行为的意图是购买“职权支持”而非劳务。支付方通过此种方式向收受方进行感情投资,或对收受方的履职行为表示感谢,归根到底是为了获得其职权上的某种支持。
第二,劳务行为不具备真实性或不具有合理性。收受方没有实际提供讲课、咨询等劳务,或收受方虽实际提供了相关劳务,但确无提供该劳务的必要,如支付方根本没有接受相关培训或咨询的现实必要性;还有的提供的劳务不符合常理,如收受方并不具备相匹配的专业知识技术。
第三,在有真实且合理的劳务的基础上,还要看支付的费用标准是否合理。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讲课费(税后)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讲课费(税后)不超过1000元、院士和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讲课费(税后)不超过1500元。
当然,如果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凭借其专业技能、业务专长,合规地受邀参加一些培训、研讨、科研等活动,提供授课、咨询、指导,并领取合理报酬,则属于正常的劳务行为。但是,正常的培训和授课的全流程需要履行报批等手续,符合相关规范。
此外,对于一些有职务隶属制约关系的上级单位公务人员接受下级单位的邀请,开展讲课、培训等活动,虽然双方有真实的业务需求,但由于存在职务隶属关系,也容易演变为变相收送礼,需要仔细甄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