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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纪法丨公务出差时改变行程自费旅游是否违纪?

时间:2024-10-28 文章来源:七一网 作者:佚名

  

  

  【案说】

  “这张火车票的日期有人为涂改痕迹,背后可能存在问题!”某区委巡察组对该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开展巡察检查时,在农业发展中心会计凭证上发现了疑点。

  2023年9月,该区农业发展中心干部张某某经批准前往甲市参加马铃薯大会,但报到后擅自前往邻近甲市的乙市景点旅游。事后,张某某在单位据实报销了出差、交通补助等费用,未报销景区门票、游玩产生的住宿费用。

  “你为何将报销火车票的日期由‘9月18日’改为‘9月22日’?”工作人员在谈话时,向张某某出示了其参会报到当日从甲市乘坐火车折返乙市的车票。

  “当时,我的手机遗落在乙市住宿的酒店,从甲市乘坐火车返回乙市是为了拿回手机。由于应当报销的返程车票我没有保存,所以就将这张车票的日期改到了返程那天……”

  “在甲市参会,手机为何会掉在乙市?在乙市找回手机后,你是否在甲市正常参会?”

  ……

  谈话中,张某某自认为解释得“有理有据”,却早已引起巡察组的警觉。

  谈话结束后,巡察组将该问题线索移交给了该区纪委监委。随后,该区纪委监委组建核查组,依法调取了张某某在参会期间的住宿酒店、交通购票记录等信息,发现本应在甲市参会的张某某,在邻近的乙市留下了住宿、交通等信息……

  一起借公务差旅之机改变行程违规旅游的问题暴露出来。

  “我原以为自己做得天衣无缝,不在单位报销游玩费用,还把车票涂改成参会返程的日期,组织就不会发现我私自外出旅游……”接受纪法教育后,张某某如实交代了自己违规旅游的事情。

  原来,张某某在参会报到后,想到自己参会意义不大,出来出差不容易,便乘机去邻近甲市的乙市旅游了几天,还侥幸认为组织不会细查。

  2024年4月,张某某因违规旅游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责令退赔相关费用。

  

  【剖析】

  近年来,随着纠治“四风”工作持续深入推进,明目张胆的公款旅游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但仍有少数党员干部钻空子、搞变通,违规旅游问题不断隐形变异。

  违规旅游,党纪明令禁止。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将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以及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参加所管理企业和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等违纪情形纳入纪律处分的范畴。

  本案中,张某某未按照批准的公务差旅计划和工作任务执行,擅自到旅游景点游玩,严重影响了公务活动的执行,属于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的违纪行为。其虽未报销景区门票等旅游费用,但在未执行公务的情况下,在单位据实报销了出差、交通补助费用,应一并责令其退赔相关费用。

  实践中,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擅自改变公务行程旅游;故意放宽、延长差旅期限或通过行程路线安排为旅游提供便利;提前去、推迟回,“搭便车”旅游等。利用公务差旅之机旅游,如果影响公务活动执行,或者使用了公款公物,或者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享受相关特殊待遇等,应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有的党员在公务活动间隙或者公务活动已经结束,在不改变公务活动行程安排、不影响公务活动、不占用正常工作时间的情况下,如恰逢周末、法定假日或者因交通工具(包括自带交通工具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短时间内无法正常使用)等原因不能及时返回工作单位,经请示单位领导同意,自费参观旅游的,不应认定为违规旅游的违纪行为。

  违规旅游问题是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突出表现之一,侵害职务的廉洁性,败坏党风政风,损害党和政府形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紧盯违规旅游及其隐形变异新动向,科学精准靶向纠治,加大监督执纪问责力度,以严的基调强化正风肃纪,持续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原文链接:https://www.12371.gov.cn/Item/660690.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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