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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让诚信蔚然成风

时间:2024-10-14 文章来源:七一网 作者:佚名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法治经济。《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强调,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监管制度。重庆市委六届六次全会提出,要聚力打造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标志性成果。在当前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背景下,社会信用制度在促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支撑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促进高效能治理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新征程上,我们要以更加科学、规范、高效的社会信用制度为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基础保障。

  坚持党建统领,加强党对社会信用制度建立健全工作的领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是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前进道路上必须牢牢把握的五个重大原则之首,也是新时代建立健全社会信用制度所必须遵循的根本原则。建立健全社会信用制度是一项长期、重大、不断更迭的社会工程,加强党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事业的全面统一领导,将党和国家及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充分融入社会信用制度的运行机制及相关规制设计中,能有效推动各行业、各领域信用建设,统筹各项任务协同推进。要坚持和加强党对社会信用制度建立健全工作的全面领导,把党的全面领导体现到社会信用制度建立健全工作的各方面、各环节、全过程,推动党建工作与社会信用制度建立健全工作深度融合、同频共振。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理顺、规范、优化相应机构和职能设置。要加强党对诚信文化宣传的领导,通过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等做好诚信宣传、讲好诚信故事、树好诚信典型,让践行诚信理念根植于广大人民心中,提升全民“知信、用信、守信、立信”的意识。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建立健全保障人民群众权益的社会信用制度。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我们党的根本执政理念,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条基本方略。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涉及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等方面,几乎涵盖了各类主体生产生活的各领域、各环节,无论是经济交易还是社会交往均与各类主体的各项权益息息相关,所以社会信用制度的建立健全应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相关权益。保障信用主体各类基本权益,包括对信息的知情权,即市场主体有权查阅掌握自己的记录,明确自身信用状况;包括对信息的异议权,即对认定错误的失信信息依法提供相应的渠道及时纠错;包括对失信的修复权,即不同严重程度失信主体在履行相应义务的前提下,应被给予积极向善、改过自新的条件和机会;包括对主体的隐私权,确保与其健康情况、财产状况及身份识别等相关的信息依法受到保护。确保守信增益权,在行政管理方面,通过“信用承诺”、“容缺受理”、简化办理流程等措施降低市场准入门槛,通过建立健全信用监管机制实现“对守信者无事不扰,对失信者利剑高悬”,避免“劣币驱逐良币”;在生产经营活动方面,通过“信易贷”“信易租”“信易投”等场景解决市场主体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
坚持科技创新,以数智化赋能信用建设高质量发展。当今世界,信息技术创新日新月异,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迅猛发展。社会信用制度建立健全也离不开信息技术的助力,完整、准确、海量的数据是支撑现代信用体系建立健全的核心要素,新兴信息技术的广泛引入,在促进现代信用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对信用信息管理和应用创新提出了更高要求。要优化信用数字化基础,从架构、算力、算法等方面全面提升信用信息管理平台的智慧化水平,充分发挥平台的核心枢纽作用,广泛整合社会信用信息,奠定预判区域信用风险、行业信用风险、主体信用风险的大数据基础。要谋划信用应用,运用云计算、大数据、AI(人工智能)等技术不断优化评价模型,为各类主体精准画像,将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信易贷”“信易租”“信易游”“信易阅”等场景,提升信用便企惠民服务能力,发挥信用服务机构创新信用服务产品和方式的主观能动性,促进信用服务产业发展。探索构建信用“元宇宙”,打通互联网商业平台、电子游戏、社交网络等虚拟环境,形成以主体身份为标识、以行为活动为主线、以信用为根基的信用世界,实现现实主体信用状态在线上线下清晰呈现,使失信失德者无处藏身。

  坚持法治引领,提升信用制度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作为正全面影响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各领域和全过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制度,社会信用制度也需要坚持法治引领,以提升信用制度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提高其安全性、有效性。社会信用制度的建立健全需要法治思维,在确定信用信息方面,要以目录或清单方式明确信用信息归集范围、治理标准、应用方式,以避免将信用信息的认定与记录泛化、滥化、扩大化的现象反复出现;在信用奖惩措施方面,各种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的设计和实施要依法依规,遵循失信危害程度与惩戒力度的比例原则,确保信用措施的规范性和权威性。社会信用制度的实施需要法治保障,通过立法、执法、法制宣传等方式,促进“政府治理”与“社会自治”相结合,对严重失信者依法采取禁止性、限制性措施,对轻微失信行为保持包容审慎的态度,使信用与法治在功能上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作者:重庆市信用中心信用与经济实验室主任

  

  

  


原文链接:https://www.12371.gov.cn/Item/660192.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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