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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1日,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2021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正式发布。
《意见》明确“三农”工作重心
从脱贫攻坚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性转移,面对这一历史性转移
包括社会组织、企业等在内的公益力量应该如何应对?
“在实施乡村建设行动过程中,还要完善相关机制。资金方面,除了财政资金,还要更多利用金融特别是中长期信贷资金;主体方面,除了农村内部主体,还要鼓励社会和企业共同参与。” 中央农办主任、农业农村部部长唐仁健在对文件进行分解读时强调。
那么,具体可以做什么呢?
要接续推进脱贫地区乡村振兴
“十三五”时期,新时代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如期完成,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易地扶贫搬迁任务全面完成,消除了绝对贫困和区域性整体贫困。
这其中,包括社会组织、企业等在内的公益力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共国家乡村振兴局党组在署名文章《人类减贫史上的伟大奇迹》中对此予以肯定:
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形成脱贫攻坚合力……开展民营企业“万企帮万村”精准扶贫行动,建设社会扶贫网,动员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积极参与。
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完成后,此前参与脱贫攻坚的公益力量是否要撤出呢?《意见》强调,要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要设立衔接过渡期。对摆脱贫困的县,从脱贫之日起设立5年过渡期,做到扶上马送一程。
要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对易返贫致贫人口及时发现、及时帮扶,守住防止规模性返贫底线。以大中型集中安置区为重点,扎实做好易地搬迁后续帮扶工作,持续加大就业和产业扶持力度,继续完善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产业园区配套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切实提升社区治理能力。
要接续推进脱贫地区乡村振兴。坚持和完善东西部协作和对口支援、社会力量参与帮扶等机制。
要加强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开展农村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实行分层分类帮扶。
这意味着,包括社会组织、企业等在内的公益力量不仅不应从脱贫攻坚的战场撤出,还要继续做好各项帮扶工作,同时向乡村振兴的方向进行探索。
要大力实施乡村建设行动
《意见》提出了2021年和2025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目标任务,包括社会组织、企业等在内的公益力量在其中可以做什么呢?
《意见》中提出的下列目标任务
社会组织等公益力量可以积极参与
2021年,脱贫攻坚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平稳过渡,乡村建设行动全面启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
2025年,脱贫攻坚成果巩固拓展,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持续缩小。乡村建设行动取得明显成效,乡村面貌发生显著变化,乡村发展活力充分激发,乡村文明程度得到新提升,农村发展安全保障更加有力,农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明显提高。
“在实施乡村建设行动过程中,还要完善相关机制。资金方面,除了财政资金,还要更多利用金融特别是中长期信贷资金;主体方面,除了农村内部主体,还要鼓励社会和企业共同参与。”中央农办主任、农业农村部部长唐仁健在对文件进行分解读时强调。
具体来说《意见》提出的乡村建设行动中以下内容社会组织等公益力量无疑是可以积极参与的
1、加强乡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继续把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放在农村,着力推进往村覆盖、往户延伸。
例如:加强乡村公共服务、社会治理等数字化智能化建设。实施村级综合服务设施提升工程等。
2、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包括改水改厕、污水处理、垃圾处置、人居环境设施管护、村庄清洁和绿化行动等。
3、提升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建立城乡公共资源均衡配置机制,强化农村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县乡村统筹,逐步实现标准统一、制度并轨。
例如,提高农村教育质量,从学前教育、义务教育、中职和高中教育、特殊教育到职业技术教育与技能培训、耕读教育、网络教育等。
全面推进健康乡村建设,包括村卫生室、村医、乡镇卫生院、县级医院、疾控机构等方面的建设;妇幼、老年人、残疾人等重点人群健康服务等。
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和妇女、老年人以及困境儿童的关爱服务。健全县乡村衔接的三级养老服务网络,推动村级幸福院、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发展农村普惠型养老服务和互助性养老。
推进城乡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一体建设,创新实施文化惠民工程。
4、强化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投入保障。
例如,发挥财政投入引领作用,支持以市场化方式设立乡村振兴基金,撬动金融资本、社会力量参与,重点支持乡村产业发展。
发展农村数字普惠金融。大力开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保单质押贷款、农机具和大棚设施抵押贷款业务。
“要把乡村建设摆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位置,力争见到明显成效,让乡村面貌看到显著变化。” 唐仁健强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