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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根据陕甘宁边区政权建设的需要,在法治领域开展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探索。这一阶段所形成的人民司法理念,为新中国的民主法治建设积累了宝贵经验,也对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作为陕甘边区革命根据地的主要领导人,习仲勋在任职期间积极推动法治建设,为边区司法作出了重大贡献。他在司法工作方针导向、群众路线及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深刻思考与见解,至今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把屁股放在老百姓这一方面”:提出为民的司法方针
方针明定位、指方向。延安时期,习仲勋积极探索并提出了正确的司法方针。习仲勋明确说,“我们的司法工作方针是要团结人民,教育人民,保护人民的正当权益”,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方针和司法工作人民性的本质特征。
中国共产党来自人民,为人民而生,因人民而兴。作为人民政权中的一项重要建设,司法工作必须牢牢站稳人民立场。习仲勋时刻将服务人民放在第一位,提出司法工作“要一心一意老老实实把屁股放在老百姓这一方面”。这句话通俗朴实,用极为接地气的表述突显了司法工作的人民立场,同时也体现出习仲勋的语言智慧。在他看来,中国共产党的立场根本区别于旧的反动势力,“坐在少数统治者的怀里”的旧司法机关那一套在边区是“吃不开”的。司法工作优劣的评判标准掌握在人民手中,即“越是能使老百姓邻里和睦,守望相助,少打官司,不花钱,不误工,安心生产,这个司法工作就越算做得好”,点明了司法工作“为了谁”的根本问题。
在实践中,习仲勋加强司法为民的法治建设,切实维护边区人民的利益,为边区人民创造了一个相对安定的社会环境。阳坡头的一次会议中,当谈及部队砍伐群众树木的钱给少了,老百姓敢怒不敢言时,他生气责问道:“咱们是人民的军队吗?怎么能这么搞呢?你是司令,我是政委,怎能这样干呢?没钱就这样砍树?”1940年4月,他就部队因急于生产而滥伐公树甚至群众私树的情况致信边区政府,认为“这样对关中的保护森林及整个经济建设工作的影响,都是很大的”,“特请设法予以制止为盼”。除司法工作外,习仲勋也注重以制定法律的形式推进为民方针,将“把屁股放在老百姓这一面”的理念贯彻于法治建设全过程。延安时期,他便从维护群众利益出发,主持制定并以陕甘宁边区苏维埃政府主席名义颁发了土地、贸易、财政、粮食等系列政策法令。新中国成立后,习仲勋更是重视通过立法加强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主持起草、审议了多部法律。特别是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开辟了民告官的法律渠道,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
习仲勋司法为民方针在新时代司法实践中仍彰显出强大的真理力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是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现代化建设,必须站稳人民立场。习近平指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必须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解决好司法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将体现人民诉求、维护人民权益落实到司法工作的全过程与各方面。
“永远生活在人民群众之中”:密切联系群众的司法理念
理念聚民心、绘路线。“我们天天喊群众观点,就要深入到群众中去,真正把群众看作自己的亲人。”在习仲勋那里,坚持密切联系群众的司法理念,就是要摆正司法工作者的位置、构建和谐的党群干群鱼水关系。
习仲勋提出了“不当‘官’和‘老爷’”的要求,强调“领导干部和群众是平等的,没有高低贵贱之分,要永远生活在人民群众之中”。司法工作者应正确看待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克服官僚主义,摆正服务者的身份位置,“万不能站在老百姓头上”。在此基础上,习仲勋进一步对司法工作原则和方法进行了补充,即“当着一方有意见,有冤屈向你上诉时,应该细心地听,等到他讲完了,然后根据实际的情况,慢慢地向他解释”。司法人员应坚持公正司法,对待老百姓要用和蔼的态度耐心地进行倾听与说服,注重分析和把握纠纷的实质,以克服可能存在的主观偏见,避免案件的错误处理。习仲勋以身作则,堪称楷模。平时在他办公的地方,几乎每天都挤满了群众。即使有时正在忙着,他也会放下正在做的事情,与群众和蔼地交谈,设身处地替群众着想,没有一点架子。有些农村老太太找他啰嗦家务事,他也能耐心听。因此,群众发自内心地信任他,“凡是关中的人民,无论大人和小孩都知道他,都喜欢他”,愿意听从他的意见。
习仲勋强调司法工作应“走出‘衙门’,深入乡村”,鼓励司法人员走向基层,向群众学习解决纠纷的智慧。调查研究是谋事之基、成事之道,是做好各项工作的基本功。习仲勋一贯重视调查研究,强调司法工作应深入群众开展调查。走访群众是他的工作常态,毛泽东称赞他是“从群众中走出来的群众领袖”。在习仲勋看来,调查研究是司法公正必不可少的环节组成,是形成理性认识与科学决策的必要条件。司法工作若局限于“衙门”,停留在“断官司”“写判决书”,本质上是失败的。此外,他还主张以人民群众为师,提出“新的创造要在老百姓中找寻”“最适当的解决办法,也就在人民中。只有通过人民才会解决得最快、最正确”。鉴于此,司法工作必须做好群众工作,不仅要普及民间调解运动,而且要把人民群众当先生,向民间调解模范学习调解技巧。关中分委驻马家堡时,习仲勋在了解到分委机关马匹饲养房东夫妻在闹离婚的情况后,主动为这对夫妇进行调解。1941年5月,并非专职法官的习仲勋果断公正地处理了长期以来纠缠不清的“姚宪章和姚宗弟土地树木”民事纠纷,并以言简意赅的司法文书作出判决,令人称赞。渐渐地,“找仲勋去”“找习专员评理去”成为了挂在西北干群嘴边的口头禅。新中国成立后,原关中分区一带的农民甚至因一架马车被邻省扣留一事,还特意上京找习仲勋解决。这说明习仲勋“人民的勤务员”形象已深入群众内心。
群众路线是党的生命线和根本工作路线。司法工作也是做群众工作。新时代司法工作必须坚持群众路线这一优良传统,不脱离群众、对群众有感情,才能准确把握人民的所思所想所盼,才能与人民群众的利益真正相关联,才能真正做到为人民群众服务、赢得人民群众的认可。
“政绩为谁而树”:树立正确的司法“政绩观”
司法队伍建设是司法工作的重要环节。政绩观影响司法人员的自身成长,直接关系司法建设成效。习仲勋抓干部教育,用“有出息和没出息”阐释干部政绩观养成问题。他指出个别司法干部认为做司法工作进步慢、没出息的认识是极不正确的,强调“进步快慢,有出息没出息,不在于做什么工作,而在于自己”。在他看来,“任何工作都要经过脚踏实地的做。工作做好了,自己也就进步;自己拖着不前进,没有能把工作做好的”。在习仲勋的带动下,边区司法工作逐步消除急功近利的浮躁心理与急躁心态,扎扎实实稳步推进,取得了实功实效。作为陕甘边区苏维埃政府主席,习仲勋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将惩治贪官污吏、树立廉洁政风列为头等大事,制定了“凡一切党政军干部,如有贪污十元钱以上者执行枪毙”的法令。他带头执行工作人员供给制度,从吃饭穿衣到笔墨纸张等办公用品,均由财政委员统一计划筹办,按每人的最低需要发放。在习仲勋的带动及法令的警示下,边区不仅加强了司法队伍建设,而且维护了根据地的清廉。
“靠什么树政绩”也是习仲勋常常所思考的问题。他对司法干部的工作能力和水平提出了进一步要求,强调司法人员要不断加强各方面学习,提高思想与业务素质。“我们司法干部首先应该着重于想问题,在业务上多花工夫,刻苦钻研”,还“应订出自己经常学习计划,从学习业务、学习文化、学习历史、学习社会常识各方面”。针对部分司法人员存在的思想误区,他强调司法人员“应加强自己品质上的修养,把革命利益放在第一位,处处给他人做表率”,也再次指明了“政绩为谁而树”的问题。通过这些方式,司法干部不仅能够妥善处理具体案件,而且也可以在思考与总结中提升自身的业务水平与综合能力。在习仲勋看来,司法人员若能以这些标准时刻要求自己,并在工作中切实践行,必然可以取得进步。
习近平强调:“干事创业一定要树立正确政绩观。”司法工作的高质量发展也离不开正确的司法政绩观。新时代司法工作应始终树立正确政绩观,以为民造福的司法政绩观强化司法队伍建设,着力提升司法业务能力。
延安时期,习仲勋有关司法思想与实践为边区法治建设开创了崭新局面、作出了重要贡献。1988年,即使年事已高,他仍当选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离休前的5年里,他致力于法制建设,留下了《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障法》《游行示威法》等10部法典,创造出了显著的工作成绩,筑实了“法治中国”成长的级级台阶。
(来源:《党史信息报》2024年7月10日第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