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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生育权益,健全积极生育支持政策,近日,重庆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医保局、重庆市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23〕71号)。
《通知》明确,从2023年12月开始,自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当月起,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在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地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其参加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 60%(与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一致),缴费费率与随单位参保职工保持一致。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失业人员个人不承担费用。
参加生育保险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将按照重庆市生育保险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不再享受原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补助待遇。参加生育保险的失业人员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计发基数与其缴费基数一致。
据悉,生育医疗费用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出院时由医保系统结算,生育津贴向当地区县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同时,失业人员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或领取期满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停止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