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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微权利”有畏有为

时间:2024-07-09 文章来源: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 作者:佚名

  

  

  村级“微权利”虽小,却一端连着政策,一端连着群众,事关惠民政策落实和群众利益,责任重大。广大农村党员干部既要主动学习党纪、心存敬畏,更要自觉遵守党纪、奋发有为,将党纪学习教育成果转化为比学赶超、苦干实干的行动,转化为依法履职、服务群众的实效。

  完善基层监督体系,让村级微权利“运行在阳光下”。农村基层党员干部手中权力不大,但在资金发放、政策落地、村务公开等方面,有着一定的支配权和主动权,面对诱惑,倘若不懂得克制,犯错误摔跟头是迟早的事。要想从源头上遏制“微权利”的滥用,关键是发挥“乡纪委+村务监督”的力量,要加强对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指导,开展履职能力提升培训。深化村务监督检查,完善村务公开基础设施,按照固定公开、定期公开、随时公开要求,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对村内重要资金使用、重大项目开支情况等进行公开,让微权利在“阳光下运行”。

  把握纪律的戒尺,对村级微权力常怀“敬畏之心”。心有所畏,行有所止。党员干部只有对党规党纪常存敬畏之心,常学常思,才能在干事创业中寻找到正确的方向。县、乡及村要积极组织监督体系内干部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督促干部坚持不懈用党规党纪筑牢思想根基。同时也应该明确,“畏”,不是搞明哲保身,主张所谓“干的越多错的越多”,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不仅划出“红线”,标出“禁区”,列出“负面清单”,还明确了“免予党纪处分”、“不予党纪处分”、“不追究党纪责任”等具体情形。充分体现了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干部担当作为的高度统一,为村级干部更好地履行职责、行使“微权力”指明方向。

  强化干部责任担当,让村级微权利“释放热能量”。干事担当,是党员干部的职责所在,也是价值所在。村干部作为联系上级和群众的“纽带”,更需要正确认识“微权力”,明确自身责任。工作中深入群众,做好政策宣传,真实记录并帮助解决群众的急难愁盼。正确认识“畏”和“为”的关系,把“有所畏”落脚于“有所为”,动员组织群众主动承担起乡村振兴的主体责任,因地制宜,共同规划好本村的乡村振兴路线图,制定好乡村振兴的具体方案,实施好乡村振兴的各项工作,起好示范带头作用,让村级微权利发挥为民服务巨大能量。

  字纪琴(砚山县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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