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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纪法丨同意办理退休手续为何被追究责任?

时间:2024-03-18 文章来源:七一网 作者:佚名

  

  

  【案说】

  “我当时如果认真一点,想想《立案通知书》的要求,就不会签字同意刘某退休……”近日,某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所党支部书记周某面对组织的处理结果,后悔不已。

  此前,某区纪委监委在办理一起行贿案件时,发现了该所副所长刘某的问题线索。随后,区纪委监委对刘某立案审查调查,并向刘某所在单位送达了《立案通知书》,载明“在立案审查调查期间,未经立案机关同意,不得办理退休手续”等事项,周某对上述要求清楚明白。

  然而,周某觉得自己仅仅是个临时负责人,便没有把心思放在工作上,对《立案通知书》上的要求压根没放在心里。

  原来,在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的专项整治行动中,该所因存在伪造检测数据、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等行为,主管部门对该所作出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后不予延期等处理。该所由于资质证书问题无法开展业务,根据上级安排,大部分工作人员被分流到了其他公司,并由周某临时负责对刘某等留守人员的日常管理。

  2023年4月,刘某的退休时间到了。“如果我这次挨了处分,退休金肯定要受影响,要是现在能办理退休,那再怎么处分我都不怕了。”刘某抱着试一试的心态,跑去找周某签字。

  “这份《立案通知书》一直放在我桌子上,就在眼皮底下,我却没把它当回事。”周某很快就签字同意了刘某的退休申请。

  刘某随即将相关材料交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顺利办理了退休手续。

  经查,周某在工作中不正确履职、审核把关不严,违规为他人办理退休手续,造成不良影响,违反工作纪律,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纪检监察机关也责令有关单位和部门按程序撤销了对刘某的退休审批。

  

  

  【剖析】

  对党员干部立案审查调查是一项极其严肃的工作,如果在审查调查期间,允许党员干部出境、辞职、交流、晋升、退休等,会带来一系列问题。比如,有的被审查调查人辞职、交流、晋升、退休后,其身份将发生重大变化,会导致有的处分决定无法作出或者无法执行;有的被审查调查人出境后可能无法正常联系,甚至出现外逃情况,必然严重影响审查调查工作开展。

  本案中,刘某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其身份发生变化,使得案件后续调查处理工作无法顺利开展,后纪检监察机关虽责令有关单位和部门按程序撤销了对他的退休审批,但仍对审查调查工作造成了严重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职人员在被立案调查期间,未经监察机关同意,不得出境、辞去公职;被调查公职人员所在机关、单位及上级机关、单位不得对其交流、晋升、奖励、处分或者办理退休手续。”《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等都对此作了类似规定。

  此外,《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八十四条还规定,在对被审查调查人立案后,应当及时向被审查调查人所在单位等相关组织送达《立案通知书》,并向被审查调查人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通报,这样的规定既是为了让被审查调查人所在单位知晓情况,也是督促被审查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对被审查调查人的监督、管理、教育。

  本案中,作为党支部书记,周某明知刘某正在接受审查调查,本应正确履行对党员的监督、管理、教育职责,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按照《立案通知书》载明的相关要求,积极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做好审查调查工作,但其不正确履行职责,擅自批准刘某退休,严重影响审查调查工作,应当认定为违反工作纪律。

  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党组织有在党员被立案审查期间,擅自批准其出差、出国(境)、辞职,或者对其交流、提拔职务、晋升职级、进一步使用、奖励,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等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给党员干部划定的行为边界更加明确,纪律标尺更加清晰。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各级党组织应当严格执纪、精准执纪,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让铁纪“长牙”、发威,让党员干部重视、警醒、知止。

  

  


原文链接:https://www.12371.gov.cn/Item/646842.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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