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组织法治网!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省性社会组织
2020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全省性社会组织: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从3月20日起组织开展全省性社会组织2020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范围
2020年12月31日前在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此次年检。
二、方式及时间
此次年检采用贵州省社会组织法人库新系统实施,不在贵州省社会组织信息网系统登录填报,年检实行网上填报与报送纸质材料并行的方式(年检系统网址:http://117.187.129.59:7015 具体登录及填报方式见附件“贵州省社会组织年检年报填报指南”)。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时间为3月20日至6月30日,5月31日前完成网上填报工作,6月30日前完成纸质材料报送工作。
三、内容材料
(一)年检内容。重点围绕会员情况登记表、党建工作、业务活动开展、内部建设特别是财务管理和经费收支、涉外活动、信息公开等情况,以及参与脱贫攻坚、涉企收费等情况进行检查。
(二)报送纸质材料。完成网上填报并经审核通过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向省民政厅报送以下纸质材料:
1.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并加盖其公章的《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叁份(从网上填报系统下载打印,并经法人签署盖章),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直接报送一式两份;
2.《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3.已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须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
四、其他事宜
(一)我厅将根据报送的年检材料,结合抽查、专项检查、抽查审计以及其他问题线索核实情况,综合研究确定社会组织2020年度年检结论,给予“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年检结论。对2019年度我厅下达的整改通知书或工作建议书未进行书面反馈的社会组织,2020年度年检结论原则给予不合格。年检结论公布后,如发现存在影响当年年检结论情形的,年检结论将予以重新确定,属社会组织年检虚报瞒报的依法从重处理。
(二)有意申报202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应另外报送最近3个年度公益活动支出明细的审计报告,并填写《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信息表》(登录贵州社会组织信息网“表格下载”栏下载)。
(三)对“贵州全省性社会组织QQ群1”、“贵州全省性社会组织QQ群2”、“贵州全省性社会组织QQ群3”进行规范。各社会组织3月底前自行按照“社会组织名称+联络员姓名+QQ号”规范群名称且最多两人进群。不符规范的将被移除群。
(四)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通知要求,行业协会商会必须填报“我为企业减负担”专项行动工作情况表。
(五)年检网上填报时间为5月30日前,逾期将不予受理,未参加年检的按照《贵州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依法列入异常活动名录。
《年检工作报告书》中填报的所有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确保打印的报告书纸质材料与网上填报内容完全一致。未如实填写《年检工作报告书》所引起的法律责任,由社会组织承担。年检工作中遇到问题,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咨询:
1.年检
联系人:邓 刚 联系电话:0851—86826733
2.党建工作
联系人:王寿珍 联系电话:0851—86839733
3.系统填报技术咨询
联系人:龙 鑫 联系电话:0851—86852765
焦 羽 联系电话:13842681132
4.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
联系人:罗明杰 联系电话:0851—86820556
5.行政执法及“我为企业减负”
联系人:徐佳希 联系电话:0851—86832008
附件:2020年度社会组织年检年报操作指南
2021年3月10日
附件
贵州省社会组织2020年度年检年报
操作指南
重要提示:年检填报用户名为社会组织统一信用代码,初始密码为123456,各社会组织登录后修改为8位以上新密码(字母+数字+符号)。
一、基本信息
1.“名称”“业务主管单位”“业务范围”“住所”“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资金”等事项,应与《法人登记证书》登载内容完全一致。若社会组织正在办理上述某项的变更手续,民政部门已批准变更,变更内容自动生成最新事项;若已上报,但是民政部门尚未批准,自动生成原证书事项。
2.“行业分类”根据社会组织的主要业务范围填写,主要包括:
科技研究(从事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研究的组织,包括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
生态环境(从事动、植物保护,环境保护以及环境治理的组织)
教育(从事各种教育活动的组织)
卫生(从事各种医疗、卫生、保健服务的组织)
社会服务(从事社会福利、救灾救助、社会保障及社会事务的组织)
文化(从事文学、艺术、娱乐、收藏、新闻、媒体、出版等方面的组织)
体育(从事各种体育活动、健身活动的组织)
法律(从事各项法律研究、咨询、援助、代理的组织)
工商业服务(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等经济类组织,包括商会)
宗教(各类宗教及宗教交流组织)
农业及农村发展(直接为农业及农村发展服务的组织)
职业及从业者组织(职业协会、专门行业所有事者组织)
国际及涉外组织(国际性组织、外国商会、境外组织驻华机构等)
其他(校友会、友好协会及其他未列明的组织)
3.“成立时间”,是民政部门批复同意成立的时间。(信息从人员信息系统中提取自动生成,不能更改)
4.“法定代表人”中“社团职务(担任职务)”,是指法定代表人在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中担任的负责人职务。(信息从人员信息系统中提取自动生成,不能更改)
5.合署办公是指两个不同的机构在同一处所联合办公,在职能上相互依赖,业务上密不可分,人员上交叉任职。此处的合署办公分三种情况:与党政机关合署、与企业合署、与事业单位合署。
6.“网站地址”,填写社会组织建立的用于发布本组织各类信息的网站地址。
7.“办公电话”“传真”,填写社会组织秘书处(办公室)的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填写用于社会组织对外电子信件联络的秘书处(办公室)或者有关负责人员的电子邮箱。年度报告书中的通邮、通讯方式须确保可送达和联系,否则将影响信用记录。
8.“单位会员数”“个人会员数”,按照社会团体章程及有关规定正式履行入会手续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数量。(信息从人员信息系统中提取自动生成,更改需从人员信息系统中修改)
9.“最高权力机构”,按照社会团体章程分为: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其中会员数量超过100人时,可选择会员代表大会。
10.“理事会及负责人”,主要反映社会组织理事会结构、人员组成等情况。(信息从人员信息系统中提取自动生成, 更改需从人员信息系统中修改)
11. 社会团体中的“负责人数”是指会长(理事长、主席等)、常务副会长(常务副理事长、常务副主席等)、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等)、秘书长的总人数,不包括名誉职务、顾问、常务理事、理事、副秘书长。民办非企业单位中的“行政负责人”是指校长(院长、所长、主任等)(信息从人员信息系统中提取自动生成, 更改需从人员信息系统中修改)
12.“70岁以上负责人数”,是指截至2020年12月31日,负责人中年龄超过70周岁的总人数。(信息从人员信息系统中提取自动生成, 更改需从人员信息系统中修改)
13. 社会团体中“理事长(会长)”“任职日期”,是指以在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的时间为准。“政治面貌”包括:中共党员、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群众。(信息从人员信息系统中提取自动生成, 更改需从人员信息系统中修改)
14.“理事长(会长)”中“工作单位及职务”,是指理事长(会长)工作关系所在单位和所任职务;如已退休,则填写原工作单位及职务。(信息从人员信息系统中提取自动生成, 更改需从人员信息系统中修改)
15.“秘书长”中“是否专职”,主要了解社会团体秘书长的专、兼职情况。秘书长专职,是指专门从事秘书长工作,与是否有其他身份无关,但国家机关实职领导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一把手领导除外。“产生方式”,是指秘书长选任的程序,即理事会选举产生或者未经选举直接聘任。
16.“秘书长”中的“任职日期”,是指首次担任社会团体秘书长职务的具体时间,以在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的时间为准。“政治面貌”包括:中共党员、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群众。(信息从人员信息系统中提取自动生成, 更改需从人员信息系统中修改)
17.“现职公务员兼任负责人”,反映国家公务员兼任社会团体会长(理事长、主席)、常务副会长(常务副理事长、常务副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的情况。“现职公务员”,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行公务员管理,或者依法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包括现已退出领导岗位,尚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信息从人员信息系统中提取自动生成, 更改需从人员信息系统中修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的范围主要是以下七类机关的工作人员: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
经组织部门、人事部门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部分):贵州省总工会、共青团贵州省委员会、贵州省妇女联合会、贵州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贵州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贵州省作家协会、贵州省科学技术协会、贵州省归国华侨联合会、贵州省法学会、贵州省台湾同胞联谊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贵州省委员会、贵州省残疾人联合会、贵州省红十字会、贵州省黄埔军校同学会、贵州省留学人员联谊会(贵州欧美同学会)、贵州省中华职业教育社、贵州省工商业联合会、贵州省计划生育协会等。
18.“离退休领导干部担任负责人”,反映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的领导干部担任社会团体的会长(理事长、主席)、常务副会长(常务副理事长、常务副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的情况。(信息从人员信息系统中提取自动生成, 更改需从人员信息系统中修改)
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领导干部是指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参照执行。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国有企事业单位退(离)休人员,参照执行。
此处只填写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19.“离退休领导干部担任理事”,反映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的领导干部担任社会团体的理事的情况。(信息从人员信息系统中提取自动生成, 更改需从人员信息系统中修改)
20.“工作人员”,主要反映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数量、年龄、性别、知识水平、党员等构成情况。“专职工作人员”是指专门从事社会团体工作,由社会团体以自有资金解决其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没有其他正式工作的人员,不包括离退休返聘人员。(信息从人员信息系统中提取自动生成, 更改需从人员信息系统中修改)
工作人员中的“党员人数”:包括“全体工作人员中的党员人数”和“从业人员中的党员人数”。(信息从人员信息系统中提取自动生成, 更改需从人员信息系统中修改)
“从业人员中的党员人数”,是指社会组织以自有资金解决其工资、保险、补贴和福利待遇的人员,和担任社会组织的独立法人、会长、专职秘书长的负责人员数;(信息从人员信息系统中提取自动生成, 更改需从人员信息系统中修改)
“兼职人员中的党员人数”,是指在社会组织没有工资、保险、补贴和福利待遇的兼职人员,和在社会组织兼任荣誉会长、秘书长、及顾问职务的人员数;(信息从人员信息系统中提取自动生成, 更改需从人员信息系统中修改)
21.“事业编制数”指社会团体使用的经省编办批准的事业编制数量。(信息从人员信息系统中提取自动生成, 更改需从人员信息系统中修改)
22.“工作人员”中的“高级社会工作师”是指根据《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通过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的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师”是指根据《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通过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的社会工作者。“助理社会工作师”是指根据《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通过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的社会工作者。(信息从人员信息系统中提取自动生成, 更改需从人员信息系统中修改)
23.年检填报人,指社会组织具体负责填写年检报告人。
24.“党建工作情况中”的“党组织”包括: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党员总人数”:是指在社会组织中的从业人员、兼职人员,及会员中的党员人数。(党员数自动生成,党组织需自行填写)
25.“志愿者”是指本年度曾在社会团体从事志愿劳动,不领取薪酬的人员(可以领取补贴)。“志愿劳动时间”是指本年度志愿者为社会团体志愿劳动的累计时间(以小时计算)。
26.“机构设置”,反映社会团体设置的分支机构(其中包括专项基金管理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等情况。(填写的数量应与(二)内部建设情况4.机构设置情况填写的内容保持一致)
① “分支机构”,是指社会团体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该社会团体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
② “代表机构”,是指社会团体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该社会团体开展活动、承办该社会团体交办事项的机构。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③ “办事机构”,是指社会团体内部设立的承办社会团体日常事务的机构,具体是指秘书处、办公室、财务部、会员部等工作部门。
④ “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是指社会团体设立的,专门管理社会团体利用政府部门资助、国内外社会组织及个人定向捐赠、社会团体自有资金设立的,专门用于资助符合社会团体宗旨、业务范围的某一项事业的基金的管理机构。
⑤ “实体机构”,是指社会团体因自身业务活动和与其宗旨相适应的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或注册登记,举办的事业性实体、经济实体(可以投资设立企业法人,也可以设立非法人的经营机构)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
27.“法律法规规章中明确规定的职能”,法律、法规、规章中明确规定的社会团体的职能。(填写的数量应与(四)业务活动情况填写的内容保持一致)
28.“行政机关委托授权的事项”,社会团体承接的行政机关委托、授权的事项。(填写的数量应与(四)业务活动情况填写的内容保持一致)
29.“举办公益活动”“公益活动支出”“举办展览会、博览会、交易会活动”“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举办全国性文艺评奖活动”“按照国评组发〔2012〕2号文规定,经批准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培训、职称评审、认证、鉴定等活动”,反映社会团体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上述相关活动的情况。(填写的数量应与(四)业务活动情况填写的内容保持一致)
公益活动,是指在社会团体按照章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确定的以下公益事业领域开展的业务活动,具体范围包括:
①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②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③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二、内部建设情况
“本年度登记、备案事项变更情况”,根据社会团体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在名称、活动地域、业务范围、住所、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单位、负责人、章程等方面发生变更的情况,以及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情况,如实进行选择、填写。“批准时间”是指民政部门批复的时间。(无需手动填写,可通过登记系统自动提取)
“本年度会议及换届情况”,对照社会团体章程的规定,按照社会团体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及进行会员(代表)大会换届的实际情况,如实进行填写。
如社会团体未按章程规定的时间、次数或方式进行换届或开会的,请在“五、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中说明理由。
“会议召开方式”,指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会议方式、通讯方式。2020年度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2次以上的,其中只要有1次召开方式为现场会议的,按现场会议方式填报。
30.“内部制度情况”,对照社会团体内部制度建设和实际管理情况进行如实填写。
31.“机构设置情况”中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情况表”,反映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含专项基金管理机构)、代表机构的情况。社会团体应当根据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实际数量,每个机构分别填写一张表格。
①名称、业务范围、设立方式、设立时间、负责人、住所等,按照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际情况如实填写。
②“机构类型”,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管理机构三个选项中进行选择,专项基金管理机构属于分支机构的一种,在本栏中选择专项基金管理机构。
③“设立方式”,在登记管理机关审批(指取消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前经民政部门登记且发了《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的情形)、理事会讨论通过、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三个选项中进行选择。如果不属于以上三个选项,在“其他”一栏中填写具体设立方式,如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等。
④“负责人”中相关信息,按照负责人的实际自然情况如实填写。负责人任职程序包括社会团体选举产生,社会团体指派或任命,社会团体聘用,自主选举,自主聘用。
⑤“财务管理”,反映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财务活动情况。
⑥“财务核算”,反映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财务收支的核算情况,包括有财务收支,纳入社会团体核算;有财务收支,纳入其他单位核算;有财务收支,独立核算;无财务收支。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收支汇入社会团体财务报表的,属于“有财务收支,纳入社会团体核算”。
⑦“专项基金”,是指专项基金管理机构设立时的专项基金数额和2019年末的余额,除专项基金管理机构以外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无须填写。
32.“机构设置情况”中的“办事机构情况表”反映社会团体设立办事机构的情况。
33.“机构设置情况”中的“实体机构情况表”反映社会团体设立实体机构的情况。“持股比例”,是指社会团体所持有的该实体机构的股份比例。
34.党组织建设情况:包括党组织情况、党组织书记情况、党员队伍情况、明确党建联络员、建立工青妇群团组织情况、选派明确党建指导员和党建联络员等事项。
①党组织情况中“党组织名称”:是指申报年检单位的社会组织名称、或与其它社会组织联合组建的共同名称;
②党组织情况中“党组织成立时间”:是指本社会组织党组织成立批复文件中的最后落实日期;
③党组织情况中“党组织隶属关系”:是指本社会组织党组织成立批准机关的批复文件最后落款名称;
④党组织情况中“党组织类型”:是指党委、党总支、党支部;
⑤党组织情况中“党组织组建形式”:是指社会组织单独建、联合组建;
⑥党员队伍情况中“已转入组织关系的党员数”:是指党员所在社会组织经批准成立党组织的,党员组织关系转入所在社会组织党组织内的党员人数;
⑦党员队伍情况中“未转入组织关系的党员数”:是指专兼职党员所在社会组织已建立党组织,其党员组织关系未入所在社会组织党组织名下的党员人数;
⑧明确党建联络员:是指已建立党组织的社会组织,明确1名党员为党建联络员,按相应内容填报;
⑨建立工青妇群团组织情况中“未建党组织原因”:包括符合单独建立条件未建立、有党员但不符合单独建立条件也无法联合组建、无党员;
“流动党员参加组织生活情况”,是指社会组织中有党员,但未建立党组织或建立党组织后,党员组织关系未转入本社会组织党组织的党员,参加其他党组织的组织生活情况;
⑩未建立党组织的社会组织,选派明确党建指导员和党建联络员:“选派明确党建指导员”,是指从业人员中有党员,未达到建立条件,选派明确1名党员为党建指导员;“选派明确党建联络员”,是指从业人员中无党员,兼职人员中有党员,未达到建立条件,选派明确1名党员为党建联络员,按相应内容填报。
35.党建工作情况:包括落实党建经费、落实活动场所、开展党建活动、未建党组织的党建指导员(联络员)工作开展情况、无中共党员的社会组织开展党的工作情况。
①落实党建经费中“活动经费来源”:包括上级组织划拨、党费结余、社会组织行政经费列支。
②落实活动场所:包括“达到六有标准”、“党建规范建设”等内容;
③开展党建活动:包括“年度党建工作计划、党建工作总结”,分别按提示上传500字以内;
④未建立党组织的党建指导员(联络员)工作开展情况:是指党建指导员和党建联络员积极参加所在党组织活动,或在社会组织中引导党员、群众开展党建学习宣传、教育管理、报告党员信息等工作照片、简讯PDF上传;
⑤无中共党员的社会组织开展党的工作情况,是指由业务主管单位选派党建指导员,负责监管、组织社会组织中的群众开展党建学习宣传情况。
36.党建工作情况中“上级同意成立党组织批复文件”:是指社会组织选填已建立党组织的,报送提供成立党组织的上级党组织批复文件(扫描件);
37.党建工作情况中“开展党建学习宣传”、“落实“三会一课”制度,分别按提示上传照片、简讯PDF。
38.提供核查社会组织章程:是指各社会组织提供上传本社会组织章程的电子版(word2007版),核查各社会组织的“党建入章”事项。
三、财务会计报告
39.“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三个报表,根据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设置。具体项目的界定,请参考《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
40. 财务会计报告,请社会团体财务人员依据实际情况如实填写。如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尚未按规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请在“五、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中说明理由,并提出整改措施。
41. 按要求需提交审计报告的社会团体,财务会计报告中数据,应与审计报告中报表数据保持一致。
42. 在提交的纸质材料中,“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三个报表需要社会团体财务负责人审核并签字确认。
“资产负债表”中年初数由去年年检所报年末数自动生成,更改需向社管局作财务审核说明。
四、业务活动情况
43.“本年度业务活动总体情况和下年度工作计划”,主要是简要总结社会团体在2020年度开展的主要业务活动情况,以及2020年度业务活动的计划。
44.“相关收支、职能和本年度举办重大业务活动的情况”,反映社会团体会费、公益活动和公益活动支出情况、具有的法律法规规章中明确规定的职能、承接的行政机关委托授权的事项,以及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举办的重大业务活动的情况。
(1)“会费”,“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情况”的“会议名称”是指最近一次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的会议名称。“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表决,其他。
①“原会费情况”是指未按发改经体〔2017〕1999号文件修改之前的会费情况。
②“调整后的会费标准情况”,主要反映的社会团体按照发改经体〔2017〕1999号文件要求调整会费的情况
i、“调整后会费标准与原会费标准比较情况”,“提高”是指调整后会费标准的一档或者几档比原标准高,“降低”是指调整后会费标准的每一档都比原会费标准低,或者其中几档比原标准低(或取消)、其余档次与原标准一致,“不变”是指调整后会费标准的每一档都与原会费标准一致。
ii、“召开会议的名称、时间及表决方式”是指社会团体修改会费标准的会议名称、时间。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表决、其他。
③“规范调整以产销量、企业规范为基数收取会费的情况”,如社会团体不是以这种方式收取会费的,可直接选择“不涉及此项”。
i、“已调整会费计征方式”是指调整后,社会团体不以产销量、企业规模为基数收取会费,而以别的方式收取会费。
ii、“按产销量、企业规范等方式确定会费档次,规定每一档次会费金额”是指,调整后社会团体仍以产销量、企业规模为基数收取会费,但会费标准不超过4档,且明确规定每一档次会费的金额,同一档次按明确金额收取。
④“取消分支(代表)机构单独制定会费标准情况”,如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没有单独制定会费标准,可直接选择“不涉及此项”。
⑤“调整会费档次情况”,如社会团体没有调整会费档次数,可直接选择“不涉及此项”。
⑥“会费基本服务项目情况”是指社会团体调整后的会费标准中,是否明确了会费提供的基本服务项目。
⑦“通过调节会费标准,预计2020年可减轻企业负担数”,社会团体可根据会费标准调整情况,自行测算2020年减轻企业负担金额。
⑧“调整后的会费标准(含会费提供的基本服务项目)”,社会团体需详细列出调整后每一档次会费标准,以及会费提供的基本服务。
(2)“公益活动和公益活动支出情况”,主要反映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社会团体开展公益活动情况、公益活动支出明细以及社会团体近4年的公益活动支出情况。
①“公益活动”是指是指在社会团体按照章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确定的以下公益事业领域开展的业务活动,具体范围包括:
i、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ii、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iii、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vi、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②公益活动“主要服务方式”包括资金资助,技术,信息,专家人才,培训,生产销售,咨询,其他。
公益活动“主要服务领域”包括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扶助某领域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③“公益活动支出”是指社会团体开展以上公益活动产生的支出。不得将会议、访问、评比表彰、有偿服务等活动的支出计入公益活动支出,不得将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计入公益活动的运行费用。
④2019年度公益活动支出不低于2019年度总收入的70%(含70%)、同时达到2020年总支出的50%以上(含50%)的社会团体,已经获得以及有意向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应当报送社会团体公益活动支出明细的审计报告。
(3)法律法规规章中明确规定的职能
① “职能”,描述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中明确规定由本社会团体承担的职能。
②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准确名称。
③ “实施中与行政机关关系”,描述履行职能过程中与行政机关的关系。例如:某事项由本会具体操作,某行政机关制定规则、进行监督。
(4)行政机关委托授权的事项
①“事项”,描述行政机关委托或授权本社会团体承担的各类事项。
②“依据”,具体的政策文件、合同等名称。
③“实施中与行政机关关系”,描述承担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过程中与行政机关的关系。例如:某行政机关委托本社会团体承担某项资质审核事项,先由社会团体进行初审,由行政机关最终确定,并以行政机关名义发证。
(5)2020年度举办展览会、博览会、交易会情况
①“活动具体名称”,是指社会团体展览会、博览会或交易会的对外名称。
②“时间或周期”,是指该展览会、博览会或交易会的举办时间或举办周期。
③“规模”,是指该展览会、博览会或交易会的场地面积。
④“成交额”,是指该展览会、博览会或交易会展卖、交易的具体成交数额。
⑤“参展厂商数”,是指参加该展览会、博览会或交易会的厂商的总数。
⑥“参观人次”,是指参观该展览会、博览会或交易会的人次。
⑦“国际排名”,是指该展览会、博览会或交易会在国际同类展览会、博览会或交易会中的排名。没有排名的,填“无”或“0”。
(6)2020年度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的情况
①“活动名称”,是指社会团体举办该活动的对外名称。
②“参加人数”,是指参加该活动的人数。
③“举办方式”,主要包括:社会团体独立主办,以分支机构的名义主办,与其他社会组织合作主办,与营利性组织合作主办,与境外的组织或个人合作举办,作为承办方或协办方参与等其他方式。
④“地点”,是指该活动在何地或者什么地域举办。
⑤“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自筹,向参加对象收费,有关单位资助,其他。
(7)2020年度举办全省性文艺评奖的情况
①“全省性文艺评奖”是指在全省范围内对文艺领域的人物、作品进行的评奖活动,包括市州开展的冠以“全省”“贵州省”等名称的各类文艺评奖活动。
②“项目名称”,是指社会团体举办的该项目的对外名称。
③“起始时间”,是指社会团体第一次举办该项目的时间。
④“活动周期”,是指该项目的举办周期。
⑤“评选范围或评选条件”,是指该项目所针对的参与人。
⑥“批准单位”,是指该活动如属于按照规定应经有关部门审批的类型,其举办经过哪个部门的批准。
⑦“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自筹,向参加对象收费,有关单位资助,其他。
(8)按照国评组发〔2012〕2号文规定,经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情况
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要按照《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国评组发〔2012〕2号)规定的程序经过批准。对于经省政府批准保留、已向主办单位反馈且向社会公示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各社会组织要严格按照既定内容、范围、周期开展活动,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名称和周期,不得擅自扩大项目范围或擅自增设子项目。对于未列入保留范围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要坚决停止,不得继续举办,确需开展的应当按照(国评组发〔2012〕2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申请。
①“项目名称”,是指社会团体举办的该项目的对外名称。
②“起始时间”,是指社会团体第一次举办该项目的时间。
③“活动周期”,是指该项目的举办周期。
④“评选范围或评比对象”,是指该项目所针对的参与人。
⑤“批准单位”,是指该活动如属于按照规定应经有关部门审批的类型,其举办经过哪个部门的批准。
⑥“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自筹,向参加对象收费,有关单位资助,其他。
⑦2020年度举办培训、职称评审、认证、鉴定等活动的情况。
(9)年度举办培训、职称评审、认证、鉴定等活动的情况①“活动名称”,是指社会团体举办该活动的对外名称。
②“类型”,是指该活动的具体形式,主要包括: 1.创优;2.鉴定;3.认证;4.排序;5.授牌;6.推荐;7.冠名;8.研讨;9.展览;10.培训;11.职称评审。
③“时间或周期”,是指该活动的举办时间或举办周期。
④“对象”,是指该活动目的所针对的参与人。
⑤“地点”,是指该活动在何地或者什么地域举办。
⑥“批准单位”,是指该活动如属于按照规定应经有关部门审批的类型,其举办经过哪个部门的批准。
⑦“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自筹,向参加对象收费,有关单位资助,其他。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45.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具体说明上述有关项目中需要说明的情况。
(2)简要说明社会团体认为需要说明的,而年度报告书未尽的其他事宜。
(3)2019年度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社团,根据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的改进建议或整改要求作出的整改情况。
(4)建立基层党组织的社会组织增加填报党建工作总结。
(5)2020年动员、组织、参与抗击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和助力复工复产总结。
(6)脱贫攻坚工作开展以来,参与脱贫攻坚工作总结。
六、接受监督管理情况
46.“年度检查”,反映最近三个年度参加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结果以及相应的整改情况。“年检结论”包括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未参检。(通过历史记录自动获取,无法修改)“整改情况”包括无整改内容,已经完成整改,未完成整改。(通过历史记录自动获取,可以按照实际情况由社管局工作人员在后台进行修改)
47.“社会组织评估”,反映社会团体参加社会组织评估活动。未参加的社会团体,可在“是否参评”选项中选择“否”。“评估结果”包括1A、2A、3A、4A、5A。
48.“获得税收优惠资格情况”,反映社会团体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情况。
49.“行政处罚”,是指社会团体在2020年度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包括警告、责令整改、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相关负责人、其他。(通过历史记录自动获取,无法修改)
七、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情况
50“项目名称”,是指社会团体在2020年度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名称。
51.“购买主体”,是指社会团体在2020年度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对应的政府机关单位。
八、扶贫活动情况
本年度开展扶贫活动情况
52.“项目支出”,开展扶贫项目产生的费用,单位为:万元。
53.“项目类别”,开展扶贫项目的主要类别,包含:教育扶贫、健康扶贫产业扶贫、基础设施、直接救助、志愿扶贫、易地搬迁、其他。
下年度计划参与乡村振兴工作情况
54. 项目成效(可多选),包含: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其他